关于开展2013年度民办教育机构办学情况年检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教育股      发布日期:2014-4-28

各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非学历培训机构:

为加强对我区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及非学历培训机构办学的管理、监督,促进民办教育机构进一步自觉规范办学行为,逐步形成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机制,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实行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的通知》(粤教策〔200737号)及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办学情况年检工作的通知》(汕教基〔201414号)的要求,我局将开展2013年度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及非学历培训机构办学情况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的职责和范围

民办学校的年检职责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年检,谁审批、谁年检的原则。区教育局审批设立、发放《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及非学历培训机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年检。

二、年检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

(二)党团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情况;

(三)和谐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的情况;

(四)按照章程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办学条件基本情况;

(六)教师队伍建设情况;

(七)学校董事会(理事会)和学校行政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变更情况;

(八)招生情况、招生招聘广告、简章发布的情况;

(九)收费和经费运作及财务管理情况;

(十)教育管理措施和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情况;

(十一)有校车的学校,应规范校车安全管理,安装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

(十二)由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各校(园)2013年度参加社会保险人数等情况证明。

(十三)民办中小学及幼儿园:市教育局、市卫生和计生局《转发关于开展幼儿园及中小学健康服务管理拉网式排查工作的通知》(汕市教体〔201412号)的排查情况汇报。

三、年检的步骤和方式

(一)学校自查阶段。

各有关学校自接到通知之日起至20144月底,对照上述年度检查的13项内容,逐项进行自查,撰写自查报告,认真填写《汕头市龙湖区民办教育机构年度检查报告书》(在龙湖教育信息网http://www.stlhedu.net/ “基础教育”栏目中下载),按办学情况年检材料要求(见附件1)收集齐资料后,于2014520日前将有关材料上报至区教育教育股(幼儿园将资料交至所在街道镇)。

(二)现场检查阶段。

20145月至6月中旬,我局各有关股室根据各校的自查报告和上报材料进行核查评定,并组成检查组对有关民办教育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组对有关民办教育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的具体日期另行通知。

(三)结论阶段。

检查情况将形成年检结论,并通知有关机构。

四、年检结论的运用

民办学校年检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将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上登记,并将作为学校评先评优、奖励资助、招生计划安排、行政处罚等管理的重要依据。其中,年检不合格的民办学校,我局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理,以促进其健康稳定发展。

五、各有关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要高度重视2013年年检工作,认真开展自查工作,按办学情况年检材料要求(见附件)于2014520日前上报年检有关材料。材料统一送我局教育股,联系电话:88995557

六、我局将公布年检结论,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和监督。年检结论将作为签署各有关民办教育机构民办非企业年度检查业务主管单位意见的重要依据。

 

 

附件:1、办学情况年检材料要求

          2、汕头市龙湖区民办教育机构年度检查报告书

          

 

 龙湖区教育局

2014428

 

 

 

附件1

办学情况年检材料要求

一、办学情况年检各有关民办教育机构需准备并提交的材料

1.2013年度年检自查报告(对照年检的13项内容撰写);

2.2013年度安全管理工作情况报告(附:学校消防年检合格证明材料和房屋质量鉴定证明材料);

3.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审计的201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4.2013年度招生简章;

5.《收费许可证》(收费备案表)、《机构组织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办学场地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

7.民办非企业登记材料、《餐饮服务许可证》(有集体食堂的学校、幼儿园需提供)

8.由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各机构2013年度参加社会保险人数等情况证明

9.汕市教体〔201412号“健康服务排查”情况汇报

二、办学情况年检各有关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需准备,供检查组现场查阅的佐证材料

1.5年发展规划(2013-2018年);

2.学期工作计划、教学教研计划;

3.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制度;

4.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聘任书或合同书、学历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教师名册、聘任书或合同书、学历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在校学生花名册、学籍管理材料、奖惩材料。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