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中小学、幼儿园类)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4-6-13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法》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

 

办理对象

符合办理条件的个人和企业(机关单位)

 

办理条件

1、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如果是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能力。如果与高校联合办学或发证部门联合办学的,则需提供联合办学的协议书;申办单位或个人的银行存款证明书;办学场地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书;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2、民办学校应有符合要求的校(园)长,并且无犯罪记录。

3、必须有不少于3人的专职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4、每个专业应有不少于1名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办学层次和类别相适应的合格的专业教师。受聘教师应当具备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教师资格。应有不少于学校教师总数三分之一的专职教师。

5、有满足办学需要的教学场地、设施、设备和教材。

6、有办学需要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所需材料

1、房屋鉴定证明及场地使用证明;

2、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出具的场地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3、餐饮服务许可证;

4、办学申请书《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供下载)下载附件

5、办学可行性研究报告;

6、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7、学校章程;

8、学校发展规划、校舍、设备、设施、图书资料建设计划;

9、学校招生范围;

10、学校经费概算;

11、校长、教师配备计划;

12、教学计划、教材选用计划;

13、办学经费来源及其证明文件;

14、举办者及拟任董事会成员和校长的姓名、住址及履历等资格证明事件;

15、举办者或法人团体创办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委托书;

16、联合办学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17、校(园)长资格证书、学历证书。

窗口办理流程

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自受理后9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自受理后90个工作日

 

办事窗口

龙湖区教育局教育股

 

工作时间:

周一到周五:8:0017:30

地址:珠江路珠江楼804

联系电话: 0754-88995557

 

交通指引:

乘车路线:乘坐11路、30路、103路、53路公交车,珠江路中站下车。

 

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