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法》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
办理对象
符合办理条件的个人和企业(机关单位)
办理条件
1、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如果是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能力。如果与高校联合办学或发证部门联合办学的,则需提供联合办学的协议书;申办单位或个人的银行存款证明书;办学场地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书;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2、教育机构负责人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三年以上(含三年)从事教育工作的经历,无违法违规办学记录。
3、教育机构必须有不少于3人的专职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4、每个专业应有不少于1名符合国家规定并于办学层次和类别相适应的合格的专业教师。受聘教师应当具备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教师资格。
5、有满足办学需要的教学场地、设施、设备和教材。
6、有办学需要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7、培训中心校舍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教学设备总值10万元以上。
8、非学历培训中心必须具备5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
所需材料
1、房屋鉴定证明及场地使用证明;
2、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出具的场地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3、餐饮服务许可证;
4、办学申请书《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供下载)下载附件
5、办学可行性研究报告;
6、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7、学校章程;
8、学校发展规划、校舍、设备、设施、图书资料建设计划;
9、学校招生范围;
10、学校经费概算;
11、校长、教师配备计划;
12、教学计划、教材选用计划;
13、办学经费来源及其证明文件;
14、举办者及拟任董事会成员和校长的姓名、住址及履历等资格证明事件;
15、举办者或法人团体创办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委托书;
16、联合办学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17、校(园)长资格证书、学历证书。
窗口办理流程
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自受理后9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自受理后90个工作日
办事窗口
龙湖区教育局教育股
工作时间
周一到周五:8:00到17:30
地址:珠江路珠江楼804
联系电话: 0754-88995557
交通指引
乘车路线:乘坐11路、30路、103路、53路公交车,珠江路中站下车。
收费标准
不收费